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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桂林资深律师  Tags: 交通,交通肇事案

近日,霍山法院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俞秀荣驾驶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11 年 12 月 22 日 15 时 17 分,被告人俞秀荣驾驶电瓶车沿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新城小学附近路段,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龙太英 ( 女, 1923 年 1 月 2 日 出生 ) 、何云英 ( 女, 1934 年 10 月 12 日 出生 ) ,造成龙太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何云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云英面部、鼻部的损伤为轻微伤。霍山县交管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俞秀荣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俞秀荣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龙太英各项损失 100000 元,赔偿何云英各项损失 10000 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秀荣驾驶电瓶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秀荣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俞秀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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