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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无偿使用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5日 桂林资深律师  

 记者5月7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团省委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高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的《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全省施行。

  实施意见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生效且符合前款规定的案件,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则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为从源头上更好地控制和降低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可能性,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刑罚执行机关、其他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罪犯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罪犯卷宗档案标明“档案封”字样,并进行单独存放,由专人实行保密管理,接受查询或对外出具犯罪记录情况证明等材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办理。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留存。   为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实施意见扩大了记录封存范围,即不仅将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记录、不起诉记录以及刑罚执行记录,相关机关亦应采取措施予以封存。   实施意见还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技术培训、推荐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   当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培训、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受到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同等待遇时,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负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出面参与沟通、协调,努力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在发布会上表示,各级法、检、公、司等司法机关应加强联动,确保该项制度顺利实施。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努力构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从制度上解决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复学、就业上的困难,将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本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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