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资深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刑事要闻速递(2016.3.28)-为你辩护网-卓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9日 桂林资深律师  
刑事新闻犯罪实务--对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 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缓 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缓 刑、免刑标准比照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从严掌握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 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 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 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人民检察院一般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审结律所动态法律论文--《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83条第3款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尝试值得肯定,但这种制度创新又带来类罪之间、总则与分则之间关于量刑情节规定的失衡。-- 截贿 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 受贿人 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 截贿 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如何运用言词证据的导向性获取财务证据,用财务证据的确定性验证言词证据,实现两种证据的优势互补,是各种经济 犯罪侦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经典案例--按照传统的观点,拐骗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应该是一种平和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两种:一是直接对儿童本人进行拐骗;二是通过蒙骗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而间接将儿童拐走。从一般意义的字面上理解,拐骗采用的都是平和方式,从 拐骗 字面意义上看也似乎不包括暴力行为。但是,笔者认为,本案暴力抢夺儿童行为尽管不属于平和的方式,也应该属于拐骗行为--《南宁会议纪要》规定: 对具有这种情况(指犯意引诱)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 对因 犯意引诱 实施毒品 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前后两个纪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多了个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利用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或者后续影响,又对储户、银行使用欺骗方法,招揽存款,而后非法占有储户资金,定性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身份、欺骗方法的使用对象与意图、获取储户资金系基于职务便利或因对方错误认识而处分等因素,厘清职务侵占与诈骗的区别。 更多精彩请登录我们的官网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桂林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835262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