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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开车撞死干部 涉嫌危险驾驶已被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桂林资深律师  

官员开车撞死干部

2017年1月11日晚,镇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蒋钳虎驾车肇事,致该县国税局两名干部当场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对蒋钳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血送检,测试结果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100ml,肇事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

今天(1月12日)下午,镇康县委宣传部通报称,2017年1月11日晚20:25分左右,蒋钳虎(男,37岁,镇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驾驶私家车云SJ4526尼桑逍客小汽车由工业园区沿四号路驶往南伞口岸方向,行至四号路K2+500米处肇事,造成2行人(袁永康,男,52岁,镇康县国税局副局长,罗桂君,男,46岁,镇康县国税局办公室主任)当场死亡。目前,肇事者蒋钳虎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下午15时左右,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事发的公路附近风景很美,每天都有很多人过去散步。该知情人称,事发时,袁永康和罗桂君正在那条路上散步,蒋钳虎开车撞到了他们。今晚,镇康县政府新闻办消息,公安机关现场对肇事驾驶员蒋钳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血送检,测试结果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100ml,肇事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肇事者已被镇康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将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来源:网易新闻)

涉嫌危险驾驶已被刑事拘留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致人死亡的,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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