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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以空壳公司发财 却因抽逃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6日 桂林资深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参与市场经济的他人带来了严重损失,因此该类犯罪是我国严重打击的犯罪。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在证券市场工作几年的刘某在淘得第一桶金后,并不满足于现状,便想自立门户,通过开公司实现迅速致富。2008年11月,刘某来到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找寻开办公司的路径,该公司在收取刘某2万元费用后,以其公司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刘某成立公司的验资资本。于是刘某在郑州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该注册资本被全额转回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的公司实际上并没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公司实为一空壳。其后,刘某便与南方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刘某的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南方某有限公司报案,刘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明知其没有能力,借资注册成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尚能认罪,且系初犯,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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