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现金元兵营险被盗
南方网讯,今年5月18日上午7时,千家店镇政府接群众报告,称大石窑村耕地内夜间有人挖土,疑似盗墓。区文委接报案后立即派人赶往大石窑村。区文委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探情况和文物残片,初步认定该处耕地疑似古文化遗址。据悉,这片遗址此前既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也没有纳入地下埋藏区,一直沉睡在地下。19日凌晨,盗窃分子再次来到现场,埋伏在附近的民警和群众当场将涉案人员赵某瑞抓获,查控涉案车辆1辆,在现场起获铁锹1把,在车内起获地方志部分复印件和手机、对讲机等物品。就在当天上午,市文物局文物监察执法队队长赵建明亲自带领古文化遗址研究专家、区文委有关人员到盗掘现场勘察,初步确认为金元时期文化遗址盗掘。与此同时,千家店镇政府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并派联防队员对被盗掘遗址进行24小时看守,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盗掘。
盗掘古遗址或判刑
案发后,区公安分局专案组兵分多路,辗转河北张家口、廊坊等多地,行程3600余公里,仅用17天便破获了以张某成为首的盗掘文化遗址犯罪团伙,4名案犯全部落网。据介绍,延庆“5·18”金元时期古文化遗址盗掘案,是近年来北京市破获的第一起也是最大的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是文物、公安和地方政府协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成功案例。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地下、水下的文物均归国家所有。因此,即便这片遗址此前不是文保单位,也非地下埋藏区,但遇到“侵犯”,依旧要进行“严打”。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说北京发现金元兵营还是因为盗墓分子引起的警方注意,进而发现了古遗址遗迹,但盗窃古文化遗址是不争的事实,盗墓分子依旧免不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