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卖淫女称遭嫖客强奸
卖淫后,15岁的卖淫女柳某以李某强奸自己为由敲诈李某,李某遂报警,后民警将柳某和鸡头梁某抓获。《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丰台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了梁某。
2016年11月,梁某介绍15岁的卖淫女柳某到北京市丰台区某酒店内进行卖淫,柳某遂以800元的价格与嫖客李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结束后,柳某进入卫生间向他人通话,出来后便对李某说嫖娼是违法的,并称李某强奸自己,让李某接电话,电话中一男子称自己已经报警,让李某拿3000元钱了事。通话结束后,柳某继续威胁李某,称附近都是他们的人,向李某索要钱款。李某见自己被敲诈,遂立即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卖淫女柳某和嫖客李某抓获,并通过询问柳某,在朝阳区某宾馆内将涉嫌介绍卖淫的嫌疑人梁某抓获。
经审查,梁某此前已多次介绍柳某向他人卖淫,并指使柳某对嫖客进行敲诈勒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按照介绍卖淫罪立案追诉。该案中柳某系未成年人,故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批准逮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