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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摔出人命 厂家赔偿15万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桂林资深律师  
   8月23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质量存在缺陷,导致骑车人摔伤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51万元。
    2004年8月21日,温某到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10月3日22时20分左右,温某的丈夫鲁某驾驶该车回家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左侧路肩处,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排除了与他物碰撞的可能性,对该电动自行车的损伤状况进行检验,发现该车其他部件完好无损,只有前龙头下轴部分松动,后将该车送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车的整车质量、制动性能、车把接头材料化学成份等六个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法院认为,受害人鲁某在使用有缺陷的电动自行车时摔伤死亡,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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