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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武警驾车抢赌场欲离开车胎已被群众扎穿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桂林资深律师  
2009年钦州一伙毛贼冒充武警驾车从南宁到钦州抢劫赌场,钱刚到手欲离开时车胎便被群众扎穿,接到报警的民警至现场阻拦盘查,毛贼只得落荒而逃。日前,被告人黄高某被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处其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的处罚。

  2009年7月7目19时许,被告人黄高某受吴兴某邀约,伙同身穿武警制服的黄深某、吴兴某、匡湖某以及黄志某、陆某、黎广某、黄进某等人(另案处理),携带迷彩服、警棍、手铐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轿车从南宁市前往钦州市。到达钦州市后,黄深某联系了陈宇某带路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大蚝加工厂附近的赌场踩点。踩点后,黄深某等人回到宾馆与吴兴某、黎广某等人商量分工事宜,同时,陆某等人换上了迷彩服。22时许,黎广某要求陈宇某驾车在前面带路,被告人黄高某及其同伙分乘两辆轿车尾随到了赌场外,陈宇某即离开。根据之前所作的分工,被告人黄高某及其同伙分别从赌场的前后门进入。进入赌场后,被告人黄高某及其同伙持警棍、手铐威逼赌场内的参赌人员交出财物,并搜身抢走赵某某等三人身上携带的现金18190元。

  作案后,被告人黄高某及其同伙欲驾车逃离现场,但开来作案的两辆轿车已经被群众刺破轮胎无法行驶。此时,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阻拦盘查,被告人黄高某及其同伙即强行离开现场,分别搭乘出租车逃离钦州回到南宁。经黄志某等人清点,当晚共抢得人民币7万多元。被告人黄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6oo0元。2011年11月被告人黄高某投案自首。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高某伙同他人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黄高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已确认其系从犯、自首、退赃并交纳罚金,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量刑过重,要求改判。

  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黄高某是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在一审期间,主动退赃人民币16oo0元和缴纳罚金人民币60oo元,有悔罪表现。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体现了减轻处罚,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黄高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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