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赵红兵,别名罗兵,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大田村皂桷湾社。1998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维华,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胜兵,别名江兵,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白云村白云组。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9月刑满释放。2001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3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0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兵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胜兵犯窝藏罪一案,于200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兵及其辩护人程维华,被告人江胜兵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10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赵红兵在本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厦“心动向”俱乐部因其友彭某某的纠纷与被害人鲜平及何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赵红兵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追杀对方。其间,赵红兵朝被害人鲜平身上猛刺数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红兵作案后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江胜兵其持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要求江胜兵提供钱财供其躲藏,被告人江胜兵随后向被告人赵红兵提供人民币800元,以作逃匿之资。2003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红兵向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红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胜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窝藏罪。此外,二被告人均系累犯,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红兵提出,其是在遭到鲜平持刀刺杀并卡颈的情况下才夺回尖刀刺杀鲜平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纠纷引起,赵红兵在遭到被害人暴力攻击的情形下被迫还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红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江胜兵提出,其向赵红兵提供金钱时不明知赵红兵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赵红兵与胡天荣、何松林、鲜平(被害死者,男,时年26周岁)等人在本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厦“心动向”迪吧v1包房内饮酒娱乐。被告人赵红兵与胡天荣的朋友彭明武听说后亦来到该包房,因被害人鲜平出言不逊遭到彭明武的殴打,被他人劝开后,鲜平离开“心动向”迪吧。此时,仍留在纠纷现场的何松林为帮鲜平的忙而打了被告人赵红兵耳光后转身逃离。被告人赵红兵与胡天荣分别持刀追赶何松林,追赶过程中被告人赵红兵遇见被害人鲜平,即持刀朝鲜平胸部、腿部等处猛刺数刀后与胡天荣一道乘出租车追赶已被胡天荣刺伤臀部的何松林未果。被告人赵红兵随后通过电话告诉被告人江胜兵其持刀伤人的事实,并要求江胜兵提供钱财供其躲藏。被告人江胜兵乘车从本市北碚区赶至渝北区,向被告人赵红兵提供现金人民币800元。被害人鲜平被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鲜平系肝破裂、右股动脉断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3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江胜兵,2003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红兵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破案报告表及捉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2003年10月3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罗兵(赵红兵)等人窜至渝北区两路镇“心动向”俱乐部与鲜平、何松林发生纠纷后,持刀将鲜平杀死,将何松林杀伤后逃跑。公安机关经立案侦办,于2003年11月17日捉获涉嫌窝藏赵红兵的被告人江胜兵,2003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红兵到公安机关投案。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厦楼房,自西侧楼梯间进入该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转角处地上、墙上有大量血迹,此血迹向下经一楼楼梯间再向东北一直延伸到南区路口,南区路口处血迹中有一黑色男式皮鞋,鞋亦沾附大量血迹。
3、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鲜平胸前剑突右上方有一纵形创口,右大腿上1/3前内面有一斜形创口,右大腿中段前外侧有一创口,右大腿上段外侧有二处创口,右髂部有一创口,右髂前上棘处有一创口,左大腿髌骨上方有一创口,左髂后上棘处有一创口。上述创口创缘齐,无表皮剥脱,创角一锐一钝,创腔无组织间桥。推断可由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刺器形成。死者口唇苍白,全身九处创口,肝破裂、腹腔积血、右股动脉大部裂断。结论,鲜平系肝破裂、右股动脉断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证人黄天渝的证词证实,2003年10月30日晚,黄与鲜平、何松林及赵红兵、胡天荣等人在渝北区南区路口“心动向”迪吧喝酒。过了一阵,彭五羊(彭明武)来到包房外,鲜平对彭说:“你进不进来?不进来就爬”。彭就打了鲜一耳光,二人抓扯起来,被其他人劝开,这时赵红兵、胡天荣就走过来说,谁整彭五羊其要去找他。赵红兵从身上摸刀,黄按住赵红兵,并叫在场的人把鲜平劝走,鲜平被扶走后何松林说鲜平是他的结拜兄弟,谁敢做什么?胡天荣就拔出刀追何松林,赵红兵也挣脱黄的手追了出去。此后,其走到楼梯间时看见很多血。
5、证人孟文全的证词证实,当晚,孟与“胖娃”(鲜平)等人在“心动向”喝酒,有人在包间外敲门,开门后看见是一个30多岁的男子(彭明武),那男子与“胖娃”发生了抓扯,后被人劝开。事后听说胖娃被杀了。
6、证人彭明武的证词证实,2003年10月30日晚,赵红兵电话告诉彭,赵与胡天荣在“心动向”迪吧v1包房玩,并说有很多人,彭全都认识。彭到“心动向”后打开v1包房的门,没有看见赵红兵与胡天荣,彭准备离开时,已喝醉酒的“鲜胖娃”(鲜平)叫彭进去喝酒,并说,不进去就爬。彭打了鲜一耳光,两人发生抓扯,后被人劝开。醉酒的“鲜胖娃”被人扶着往楼梯间走,一个外号叫“松棒”(何松林)的人说,“宣胖娃”是其结拜兄弟,鲜的事就是他的事,随后用拳头打了赵红兵就跑,赵从包内摸出一把刀追下楼,胡天荣也跟着追了下去,没多久就听说有人被杀倒了。彭回到租房时看见赵红兵与胡天荣也在房内,赵正在洗一把带血的刀,据赵讲,赵追出去后看见“鲜胖娃”,鲜摔了一跤,赵就与鲜挽起来,并用刀刺了鲜几刀。胡天荣说其追上“松棒”后用刀刺了松棒的屁股。此后,赵红兵给北碚区的江兵(江胜兵)打电话要钱,告诉江出了事,要出去躲。
7、证人胡天荣的证词证实,2003年10月30日晚,其与赵红兵、“胖娃”(鲜平)等人在“心动向”迪吧喝酒,其上了一趟厕所返回后看见有人把赵红兵抱着,有人在劝。赵红兵说“胖娃”把“彭五羊”(彭明武)打了。这时“松棒”(何松林)打了赵一拳,赵红兵将刀摸了出来,“松棒”与鲜平就往楼下跑,胡天荣提刀跟在赵红兵后边追赶。胡追至2楼转角处,看见赵红兵与“胖娃”在一前一后的跑,胡追下楼后看见“松棒”,胡用刀朝“松棒”的屁股捅了一刀,“松棒”就跑了,胡与赵乘出租车开了一段距离后又看见“松棒”,胡与赵就下车追,但没追上,随后就坐车离开了。
8、证人何松林的证词证实,2003年10月30日晚,何在“心动向”看见“彭五羊”及其朋友在与“鲜胖娃”讲什么?突然一个平头青年及一个暴牙青年从身上抽出刀,何与“鲜胖娃”往楼下跑,估计跑到2楼时,“鲜胖娃”被杀着了,胸部、腹部都被刺中。何的臀部也被“暴牙”捅了一刀。之后就跑散了。
9、证人杜刚的证词证实,2003年10月30日晚,杜在南区路口看见一年轻人大步往前走,后边有两个年轻人也大步在走,边走边说,追上后要砍死对方。随后那两个年轻人就座上出租车向前追去了。
10、证人刘代贵的证词证实,当日晚,其骑摩托车在“心动向”俱乐部门外等客时看见有两个人追一个人,从俱乐部跑出来。后边追的两人中一人手中拿着刀,另一人手上有血,那两人叫刘用摩托车带他们追前边跑那人,并说要杀那人。刘叫那两人坐出租车去追,那两人就坐上一辆出租车追去了。
11、被告人赵红兵的供述证实,2003年10月30日晚,赵与胡天荣、黄天渝、“胖娃”等人在“心动向”迪吧v1包房喝酒,彭明武给赵打电话说也要过来玩。随后,赵出包房进厕所,出厕所后看见彭明武与“胖娃”发生抓扯,之后被劝开。胖娃与另一个人往楼下走。“松棒”上前打了赵一拳后也往楼下跑,赵从身上拿出刀追下去,追到下边一楼楼梯间碰见了“胖娃”,赵与“胖娃”发生抓扯后用刀朝“胖娃”身上乱刺。随后与胡天荣离开现场。赵给江胜兵打电话借钱,告诉江其用刀刺伤了人。次日凌晨,江胜兵从北碚坐车到渝北给赵送来800元钱。
12、被告人江胜兵的供述证实,2003年10月31日凌晨,罗兵(赵红兵)给江打电话说,出了事,叫江送点钱到渝北两路。江随后乘出租车从北碚赶至渝北区两路镇找到罗兵,罗兵说其用刀砍了人,砍得很严重,要外出躲藏,叫江尽量多给一些钱。江胜兵将身上的800元钱全给了罗兵。
1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1997)渝北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2)碚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分别证实,被告人赵红兵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月16日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江胜兵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12月16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3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红兵提出,其是在遭到鲜平持刀刺杀并卡颈的情况下才夺回尖刀刺杀鲜平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红兵的该辩解意见与证人所证实鲜平在逃跑过程中被刺的情节相悖。其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兵因琐事纠纷,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胜兵明知被告人赵红兵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红兵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且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本应严惩,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持刀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江胜兵窝藏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情节严重,且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红兵提出,其是在遭到鲜平持刀刺杀并卡颈的情况下才夺回尖刀刺杀鲜平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在被告人赵红兵该辩解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赵红兵在遭到被害人暴力攻击的情形下被迫还击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系纠纷引起,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赵红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江胜兵在庭审中提出,其向赵红兵提供金钱时不明知赵红兵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江胜兵明知赵红兵是犯罪的人仍提供金钱帮助其逃匿的事实有被告人赵红兵的供述以及证人彭明武的证词为证,且与被告人江胜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红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江胜兵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18日起至2007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宗富
审 判 员 李 毅
代理审判员 钱维亚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