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资深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提货时未检验,后又发现有毁损、灭失的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9日 桂林资深律师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货物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
  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合理的期限”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货物的数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就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验。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就会长一些。
  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毁损、数量等提出异议的,只能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收货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据此进行异议和索赔的相反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仍应当赔偿。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桂林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835262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