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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桂林资深律师  
  荆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本文介绍2011荆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购流程等内容。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申购家庭200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
  (三)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房记录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在本市城区人均居民住房面积的60%以下(申购家庭2008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复员转业退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后可优先购买。
  二、申购应提交的材料
  1、《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常住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3、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未达标的自有住房提供相关证明。租住直管公房提供《荆州市国有直管房屋住房凭证》。租住他人的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5、婚姻证明;
  6、被拆迁家庭需提供拆迁合同;
  7、优先购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形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房改房的。
  (三)已享受政府提供其它购房优惠政策的。
  四、荆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办理程序
  ⑴领表和购房登记。申请人(申购家庭)到沙市区北京路221号一楼(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处)领取《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并登记购房意向;
  ⑵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汇总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⑶审核。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入户查证,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⑷审批、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资料后应进行复审并在荆州市房产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一年;
  ⑸购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量和登记购房人的数量情况确定选房定购顺序。在登记购房数量超过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排序;在登记购房数量不超过房源数量时,按购房登记顺序选房定购。申请人选定房号后,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荆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逾期未参加选购的,视为主动放弃。
  五、相关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3、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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