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资深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用舅舅名誉骗财失败 一月盗窃八次获八年刑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2日 桂林资深律师  
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1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回到老家,也是好吃懒做,舅舅做木材生意,于是舅舅也带着他帮帮忙,但是李某总想不劳而获。

  2011年6月20日至6月28日期间,李某先后五次以其舅舅的名义骗取张某的木料,并将木料分别低价出售给他人。6月28日,李某在张某家的收据本上以自己的名分别写了欠条两张。张某被骗取的木料款价值人民币8547元。案发后,张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派出所报案,同日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将李某抓获,7月5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尔后,李某将骗去的木料款赔还给张某,2012年4月19日取得张某的谅解。

  2012年3月21日,李某用铁棒撬门进入食品公司家属区电梯房b座12-2室郑某家后,未找到现金,一气之下,就用铁棒将电视机显示屏及一个电磁炉砸烂,经鉴定,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电磁炉价值人民币300元。同日李某从郑某家出来后,用相同方法进入食品公司家属区电梯房b座5-2室邓某家,盗走现金3300元。第二天李某又用同样方法进入食品公司家属区电梯房b座602室万某家,盗走现金1300元。时隔一周,李某又用铁棒撬门进入昌隆建材城1单元501室陈家,盗走现金4670元。2012年4月6日,李某用铁棒撬门进入粮油公司职工楼房401室朱某后,没有偷到财物。过了三日,李某又进入食品公司家属区电梯房a座21—3室蔡某家,盗走现金9740元。盗窃完毕后又到a座20—1室钟某家,盗走现金6400元。同日李某用相同方法到a座6-2室万某家盗走现金1700元。其在室内电视机旁见到一张穿警服的照片,心头一时火气,便用铁棒将电视机屏幕打烂,经鉴定,被打烂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390元。而后又到城建局家属区住宿楼602室杨某家,盗走现金143元。

  后李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桂林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7835262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