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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国胜、匡华林犯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8日 桂林资深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国胜,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羊古坳乡转角丘村11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丽琴,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匡华林,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羊古坳乡匡家铺村8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国胜、匡华林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教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被告人彭国胜及其辩护人彭丽琴、被告人匡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彭国胜伙同被告人匡华林和肖国伟、刘建波、彭南雄(均另案处理)窜到隆回县湘丽食品有限公司围墙外,由彭南雄在车上放哨,被告人彭国胜、匡华林和刘建波、肖国伟撬门入室,进入湘丽食品公司财务室内,盗走价值2040元的联想牌电脑壹台,价值50元的小灵通手机壹部、价值2392元的女式铂金戒指壹枚和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4782元。案发后,电脑及小灵通由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黄丽爱。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国胜、匡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建波的供述;被害人黄丽爱的陈述;证人胡学田的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国胜、匡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国胜、匡华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国胜、匡华林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彭国胜、匡华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国胜犯盗窃罪,判处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09年1月6日止)。
二、被告人匡华林犯盗窃罪,判处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09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教 书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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