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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阁”被水浸泡受损诉酒店赔偿 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3日 桂林资深律师  
  入住酒店后,将轿车停放在附近的露天停车场。不料天降暴雨,致车辆内外进水造成损失。为此,车辆所有人上海一货运有限公司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由于双方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今天(9月30日),货运公司要求上海莫泰银都路酒店赔偿损失7438元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2009年7月29日至2009年8月4日间,上海一货运公司的老总入住莫泰银都路酒店。此间,将雅阁轿车停放于酒店门口的停车场。8月2日下午,适逢大降暴雨,导致雅阁轿车内外被水浸泡多时。后用拖车将车辆拖至4s店进行处理,共化去拖车费400元、车辆维修费用7038元。货运公司认为,酒店未及时通知将车辆移至安全位置,也未有保安人员对车辆采取保护措施致车辆受损。因酒店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车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莫泰银都路酒店赔偿拖车费和维修费损失7438元。
  
  莫泰银都路酒店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酒店不是保管义务人。现化去公司车辆被被雨淋进水,酒店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莫泰银都路酒店经营范围仅限于旅馆和小型饭店,其提供给货运公司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仅是提供服务的凭证,发票上记载的服务项目只有房费,不包括停车,双方之间未就车辆停放或者保管达成合意。从货运公司提供的停车卡上可以看出,发给停车卡的也不是酒店,停车场也并非酒店所有,货运公司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不需要得到酒店的许可,同样酒店对停放于停车场内的货运公司车辆也不负有保管义务。酒店门前的露天停车场是一个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当天从下暴雨到地面积水再到车辆被水淹,最终导致车内进水有一个持续时间相当长的过程,货运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本着对自己财产负责的态度,及时将车辆转移到安全的地方。由于货运公司未尽到对自己财产善良管理的义务,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货运公司要求酒店赔偿拖车费、维修费损失7438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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