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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合同纠纷能上诉吗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桂林资深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沪铁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庚,198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年11月因犯脱逃罪被加刑一年,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李喜田,因本案于200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庚、李喜田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永庚、李喜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4日19时许,经被告人杨永庚提议,其伙同被告人李喜田至上海铁路局南翔站三分场伺机盗窃,杨、李二人爬上一停靠的货物列车高边车厢内,看见里面装载的是圆钢,便等列车于次日凌晨开动运行至南何支线沪嘉高速公路附近的小树林时,二人一起朝车厢外扔下共七根圆钢。当列车临时停靠上海铁路局桃浦站时,二人下车,走回到树林旁,将赃物藏在树林里,再回到二人在本市宝山区的暂住处,分别骑机动三轮车和二轮摩托车返回小树林旁,将赃物搬上三轮车,当二人运赃行至桃浦站附近时被值勤民警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上述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625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证人陈美君、王军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单位收条、刑事摄影件、货票、列车编组顺序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庚、李喜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永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永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09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喜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09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查获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琳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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