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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廉租房背离制度初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7日 桂林资深律师  
 为了缓解大规模建设廉租房的配套资金不足难题,一些中西部地区开始探索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即通过出售廉租房的部分产权回笼资金,以便再次投入到新一轮的廉租房建设中(8月31日《第一财经日报》)。
  所谓廉租房共有产权,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国有产权,而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为私有产权。这样操作,当然可望缓解一些地方的廉租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其实又何止是缓解,倘若运转得当,基层政府基本将不再需要对廉租房建设投入一分钱。反正是左手拿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右手拿困难家庭的买房资金,没准还能从中大赚一笔呢。
  我以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本质,实际就是让困难户来代替地方政府出资。然而,廉租房与经适房不同,前者是最为基础的兜底性住房保障,目标保障对象应该是那些最为贫困的困难家庭。让原本只需付出少额廉租金的他们,改而需要一次性拿出一笔不菲的买房资金,这不仅会让廉租房的福利优惠程度大为降低,同时也会让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大为缩小,最为需要政府保障的困难家庭,反而有可能会被排除在兜底性保障房之外。
  与此相伴的另一问题则是,廉租房寻租与投机的空间从此会被打开,经适房领域已经出现的乱象在廉租房共有产权下将根本不可避免。廉租房包含有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大量财政补贴,房价自然不会很高,投资获利的空间必然很大,有经适房的前车之鉴在,“掌勺者私占大锅饭”以及“鸠占鹊巢”等现象的出现,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当然不能排除一些地方财政确实困难,这些地方应该适度调整廉租房建设的规模和速度,同时中央财政也应该加大补助的比例;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行政开支始终居高不下从不节省,反倒是该给困难家庭做一点民生实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让民众自己掏腰包,而不管制度设计的初衷如何。如何让人相信,“出售廉租房”真的已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无奈之举?
  顾名思义,廉租房当然应该是用来公租的房子,“出售廉租房”就是对制度设计初衷的根本背离。现有关于廉租房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廉租房可以对外销售,于法无据的“出售廉租房”,我看还是立即叫停才对。(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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