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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有关根本违约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桂林资深律师  
  高先生与南京一家4000平方米的大饭店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高先生为承包人.
  后双方发生纠纷.饭店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高先生承担承包费用42万元(一个季度).高先生在经营过程中,带领了几十号人马进入饭店.但是饭店的原来经营者没有能够提供经营所需要的发票.
  作为被告的高先生,委托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李律师认为:
  1.提供发票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
  2.合同也约定了该义务;
  3.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承担该义务;
  4.该义务,对于本案来说,有巨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影响;
  5.因此,高先生不但不需要承担承包费用,而且有权提起反诉,要求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拒绝接受李律师的观点;
  二审法院,接受了李律师的基本观点,改判(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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