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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网络诈骗案的辩护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桂林资深律师  
  基本事实:        被告人张××系××公司经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廊坊地区代理销售商,同案被告人王××原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廊坊地区销售业务负责人,二人原是业务上下级关系。2012年9月3日,被告王××利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漏洞,采用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进行虚假交易的手段,欺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帐户内虚增资金36万,为将虚拟的点卡转成现金,王××便让被告张××帮办。因二人原是业务上下级关系,以前类似业务曾多次办理,张××便答应帮办。后被告王××将该项资金转入张××的帐户,张××按王××的要求将上述资金用于人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游戏点卡后销售。检察机关公诉意见:        被告人王××、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辩护要点:        被告人张××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没有与被告人王××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王××共同诈骗的行为,张××未参与虚假交易、虚增骏币的诈骗过程。被告人王××是在独自完成利用自买自卖虚增利润手段虚增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利润行为后才委托被告张××销售变现的,王将虚增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转入自已的帐户后,即完成了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的实际占有,其诈骗行为已全部实施终了。判决结论:        检察机关指控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张××未参与虚假交易、虚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的诈骗过程。张××帮助王××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兑现的行为符合销售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销售赃物罪,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构成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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