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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月25日 桂林资深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2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喜,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土陂乡大刘行政村李庄村59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 2006 )第2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喜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明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喜于2006年8月17日3时许,在本区三间房乡北双桥村126号门口,将白玉宝放在该处的力帆牌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玉宝的陈述,证人金洪斌等人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的财产,且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明喜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明喜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被告人李明喜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之压力钳1把,予以没收。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李明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明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07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压力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丽萍

二OO七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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