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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桂林资深律师  
  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五年后被假释。在假释期间,王某伙同贾某窜至某停车场,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8370元。王某被抓获后,为减轻罪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贾某等3人,使公安机关破获两起重大盗窃案件。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拟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对于王某在假释期间故意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理由是: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王某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即两年假释考验期合并执行,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其最高刑期在总和刑期三年以下。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王某虽然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在其归案以后,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从综合情况判断,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王某有立功表现,依照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也正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具体体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理由是: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然后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显而易见,前后两罪的判决活动是相对独立的,对他的从轻处罚不应体现在数罪并罚后的判决中。2.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缓刑的条件,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在假释期间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虽然犯罪情节较轻,但说明王某屡教不改,毫无悔改之意,其立功行为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不能认定是一种悔改表现,假如对其适用缓刑,难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3.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在假释期内有一般违法行为尚且要收监执行,更何况是故意犯罪,否则体现不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4.王某虽然不是累犯,但他的行为较之累犯来说,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于王某不能适用缓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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