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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启松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桂林资深律师  
重 庆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万启松,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5段7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200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启松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国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启松及其辩护人张道荣均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3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07年3月2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4年腊月初二(2005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本案被害人刘发奎(男,时年33岁)利用被告人万启松之妻付云祥上山修水管无人之机,欲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在持刀对付云祥砍伤并将其打昏的情形下将其强奸。后被告人万启松得知此事后,为报复,准备一把杀羊双刃刀随身携带,2005年2月5日下午4时许,当万在开县天鹅池垭口发现正乘“摩的”回家的刘发奎时,便以打招呼的方式接近刘,然后左手抓住刘的衣领,右手持刀捅刘,致其倒地后,用手卡住其脖子,直致其死亡,后将尸体推下公路旁的堡坎下后逃离,次日晚9时许,万又返回现场,将刘的尸体扛至唐朝水库引水洞洞口处,用石头砸其眼睛。并将尸体拖入洞内,对尸体和作案工具等进行焚烧,又将作案工具丢入唐朝水库中后逃离现场。就上诉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万启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启松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张道荣提出被告人万启松是义愤杀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出示了文传军、刘发秀、卢光元、廖思健、李光伟、赵丕英的证言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日(2004年腊月二十二)被告人万启松放工回家听说其妻子付云祥在腊月初二上山修水管时,刘发奎(本案被害人,男,时年33岁)欲与其妻发生两性关系,刘在持刀对付云祥砍伤并将付打昏的情形下将付强奸。为了报复,被告人万启松准备一把杀羊双刃刀随身携带。2005年2月5日下午4时许,万启松途经开县天鹅池垭口时,发现正乘“摩的”回家的刘发奎,便以打招呼的方式接近刘,然后左手抓住刘的衣领,右手持刀捅刘,致其倒地后,用手卡住其脖子直致其死亡,后将刘的尸体推下公路旁的堡坎下逃离。次日晚9时许,万启松又返回现场,将刘的尸体扛至唐朝水库引水洞洞口处,用石头砸其眼睛,并将尸体拖入洞内,对尸体和部分作案工具进行焚烧,将作案所用刀具丢入唐朝水库中。2006年7月7日被告人万启松在贵阳火车站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付云祥(被告人之妻)的证言,证实2004年腊月初二独自上山弄自家的水管时与刘发奎相遇,被刘威胁并用菜刀砍伤腰部,将其打昏后强奸,后将此事告诉了姐姐万启平和婆母赵丕英,腊月二十二丈夫万启松回家婆母将此事告诉了万启松,第二天与丈夫就一起去找当律师的大姥,她要我们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还劝万要冷静。万过后就整天闷闷不乐,也不大说话了。
2、证人赵丕英(被告人之母)的证言,证实2004年腊月初八晚上家里接到一名男子打给她儿媳付云祥的电话,她在分机里听到那个男子找她儿媳要钱,她上楼问是哪个的电话,儿媳就哭着说是刘发奎,然后就将腊月初二上山弄水管,被刘发奎欺负持刀砍伤腰部和脚杆的事对她讲了,刘还威胁说不准报案,否则就要把付的女儿弄去卖了,她还看到儿媳腰背部有一条10cm左右长的刀伤,脚杆全是青的。腊月二十二她就将此事告诉了从煤厂放工回家的儿子万启松,从那以后万的心情就不好了,很少说话。腊月二十七下午6点多钟儿子万启松匆忙回家,她见其神色慌张就问:“你是不是把刘发奎怎么了?”万说:“我把他解决了,刀丢在水库里了。”
3、证人付英兰的证言,证实2005年腊月二十五,侄女付云祥和他丈夫万启松来找她,问强奸罪要判几年,侄女就说村上的一个单身汉在其上山弄水管的时候,将其砍伤并强奸了,想报案又怕报复,一直不敢报案。她还看见付云祥的后腰有一3-4寸的一道口子,付说是那个单身汉用刀砍伤的。付还说过后那个单身汉打电话找她要钱说不给就要弄死她全家,就将整个经过给婆母和姐姐说了的。她听后就叫付云祥、万启松去报案,还劝说千万不要乱来,要相信法律。
4、证人万启平(被告人之姐)的证言,证实2004年腊月初三早上,付云祥到她家说,昨天上山弄水管时被刘发奎强奸了,刘还把付身上打伤了。她看到付腿上到处青一块紫一块,腰背部还有一道约10cm的伤口。
5、证人何大光的证言,证实刘发奎去年腊月的一天到他家打电话以及后来赵丕英来问过是谁那天在他家打电话的情况。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付云祥腰部第二、三腰椎右侧2cm有一5.9斜弧形皮肤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
7、证人文诗金,何云江,何云龙的证言,证实2005年2月12日,一起到大碑山上看雪,在山口处的路边发现一个洞,就进去看,走到洞的中间,有人被脚下的什么东西绊了一下,用电筒照后确认是一个死人,第二天又再次到洞里核实是被人杀死后烧了的,就回家告诉了文诗金的父亲文良柱,文良柱向高梁派出所报了案。
8、证人文良柱的证言,证实2005年2月12日,他儿子文诗金和几个同学一起到老家的山上耍雪,回来就说山上洞里有个死人,他向其他几个娃儿核实后,就向高梁派出所报了案,并保护现场至警察到来。

9、证人晋启英的证言,证实2005年正月初六听说本村的刘发奎被人杀了,就从娘家赶回来坐夜。初八上午万启松的妈赵丕英告诉她说刘发奎是万启松杀的,还说腊月初二付云祥上山弄水管,刘发奎想去强奸付,没得逞,还被刘打了一顿。
10、证人何云的证言,证实正月十一路过赵丕英家地坝,听到赵在哭,就去安慰赵,赵就将她儿子万启松杀刘发奎的事讲给他听,赵说:腊月初二付云祥上山弄水管,被刘发奎跟踪,企图强奸付,付不干,刘用刀把付的背砍了一刀,脚杆也是遭刀背砍青完了的,还威胁付不准报案。付怕万启松去报复刘发奎,没让万知道,就告诉了赵,直到腊月二十几万启松回家才晓得。腊月二十七早上5-6点钟,万家斤(万启松的父亲)看见刘发奎朝万县方向走,下午万启松就到垭口等刘发奎,看见刘发奎坐摩的回来,就喊摩的停下,万喊了声“刘发奎”,刘见万气势汹汹的,就说对不起,下次改。万把刘拖下摩的就打,打死后把刘尸体弄到垭口洞子藏起后回家,将杀刘发奎的过程给赵讲了后就离家出走了。
11、证人黎远之(被害人之母)的证言,证实经过对尸体的辨认,确认死者是刘发奎。还证实腊月初几的一天,万启松的妈对她大儿媳晋启英讲,刘发奎在付云祥上山弄水管时,想强奸付,把付的背砍伤了。刘发奎和万启松有仇,就是因为付云祥引起的。
12、证人梁明海证言,证实刘发奎作风不好,手脚不干净,刘的母亲黎远之说,万启松扬言要整死刘发奎,是因为付云祥的事。
13、证人万文洪(摩的司机)的证言,证实 2005年2月5日下午在永平厂魏长江的门市前搭一到天鹅池去的二十七、八岁的男青年,离天鹅池还有30-40米的地方,公路边站了个人,提了一塑料袋,经过那人时,那人朝搭车的人说,把东西带回去,他以为时熟人就停了车,刚停下车,那人就扑上来打坐摩托车的人,打的人说“你太歹毒了”,坐摩的的人说“算我给你说对不起”,看见打的那人手上拿了把5-6寸长的双刃刀,坐车的人颈部有血直往外冒,自己见势不对就赶忙离开了。
14、证人魏长江证言,证实万文洪在腊月二十几在他门市前搭了一名去天鹅池的男青年,车费讲成14元。
15、辨认笔录及照片,2005年2月22日经目击证人万文洪对15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4号照片就是2005年2月5日在天鹅池对乘坐他摩的的人行凶的那人。14号照片即为万启松。
16、抓获经过,证实2006年7月7日贵阳火车站民警朱远芳,卢永忠在候车大厅见一形迹可疑的男子,询问得知其真实名字为万启松,经网上核实万启松为2005年2月5日杀人后在逃的网上追逃罪犯,即将其抓获。
17、被告人万启松供述称,2005年2月初回家过年,知道本村的刘发奎强奸了他老婆付云祥,还将付背部砍伤,又找付敲诈钱的事后,就带了把杀羊刀在身上。2月5日下午在天鹅池垭口见刘发奎坐摩的回来,借口喊刘帮他带点东西回家而接近刘,摩托车一停下,他就上前左手抓住刘的衣领将刘拖下摩托车,刘对他说对不起,他右手用塑料袋里装的刀朝刘的下身捅,见没有反应,后捅其头部,见太阳穴处出了很多血,人就倒地了,然后卡其脖子,将刘推下公路边的堡坎下。回家对母亲说已把刘发奎解决了。怕事情暴露,第二天晚上到现场将刘的尸体用编织袋装起扛到唐朝水库引水洞,因刘的眼睛睁着,就用石头砸刘的眼睛直到砸出浆,又找来枯草和编织袋一起放在刘的尸体上引燃焚烧,后将作案用的刀丢进唐朝水库里。
1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实2005年2月13日在万州区高梁镇小坪村4组万开路26km处,小地名天鹅池垭口的唐朝水库引水洞内地上有一男尸,眼睛被挖,尸体被焚。
19、刘发奎死亡原因鉴定书及尸检照片,尸检表明:刘发奎左耳缺失,创面平整,创缘整齐,创面有出血;左眼内容物缺失,眶周皮肤缺损,边缘整齐,创面有出血;左面部近下颌处有一烈创,大小为3.2×1.4cm,深4.5cm,创口哆开,上方软组织暴露。右侧头部毛发被烧焦,缺失,右侧头部,右面部,颈部,右耳被烧灼,轻度炭化;左侧胸腹部,右上臂前侧皮肤呈焦炭状,皮肤及软组织爆裂,整个胸、腹、背部及右前臂、左上臂前侧、右大腿、右腹股沟部位被烧灼,均成黑色。肋骨、四肢长骨未扪及骨折。结论:1、左耳缺失,左眼内容物缺失,左面部近下颌处的损伤,应均为生前形成,其作案工具应属带剈面的铁质类锐器。2、身体大面积烧伤并发生炭化和皮肤软组织爆裂现象,但支气管内未见炭尘、粉末,分析推断应属死后焚尸。3、死亡原因是由于身前前颈部遭受钝器外力作用,造成机械性窒息所致。
20、逮捕证、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侦查程序合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该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明的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万启松报复杀死刘发奎后焚尸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证人文传军、刘发秀、卢光元、廖思健、李光伟、赵丕英的证言和刑事判决书,证实的内容均为刘发奎生前爱偷摸,手脚不干净,还经常欺负本村组的妇女,以及曾因盗窃罪于1990年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事实。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本院认为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事实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启松为了报复而杀死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万启松之妻付云祥陈述被刘发奎砍伤并强奸的事实,且曾将该情况告之赵丕英、万启平、付英兰等人,与付云祥所受损伤的鉴定相吻合,结合摩的司机万文洪亦证实案发当时刘发奎曾对被告人万启松说“对不起”等证据综合分析,本案系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引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起因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万启松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启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程永斌
代理审判员 薛 梅
代理审判员 陈荣萍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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