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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年4月30日 桂林资深律师  Tags: 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张子维律师,桂林资深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

  租赁属于一种在生活当中很常见的一个民间法律行为,租赁往往都会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来确定法律效力,租赁合同发生违约的话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如果不愿意支付可以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诉讼是讲究诉讼时效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

  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几种特殊情况的时效为1年,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出租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时效为1年。


  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凡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诉讼,出租人一定要牢记其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1年起诉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张,那么,出租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在这20年中,尽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0年的,法院也以超过时效来处理。


  当然,诉讼时效中还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为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何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三、租赁合同诉讼程序

  1、写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各一份;


  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的全部内容。在租赁合同违约金纠纷当中有非常多的事项需要当事人去注意,而且除了诉讼时效要了解清楚之外,诉讼程序也是同样重要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双方当事人如果签订了某项合同,为了今后矛盾的有效解决,一般都会对该合同的违约进行严格的规定,当然,一些人还会要求违约方对物品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合同违约和赔偿损失的区别有哪些呢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损害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区别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二、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方面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三、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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