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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拥有哪些原则

发布时间:2021年5月4日 桂林资深律师  Tags: 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拥有哪些原则

 张子维律师,桂林资深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违约是违反合同的民事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承担违约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对违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

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即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拥有哪些原则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大陆法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原则,具体范围则视违反义务的态样而有所不同。若因违反保护义务,致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受损害,则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是受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的一切损害,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若违反的是信赖义务,如没有适当说明而使他方支出无益费用时,则赔偿范围以履行利益为限。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首先,缔约人未尽保护义务致对方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和侵权聚合,其大部分实际损失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故此情形下缔约过失赔偿范围限于因合同不成立致相对人缔约成本及机会的损失。其次,缔约成本因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成为损失时,这些损失若超过履行利益并按实赔偿,则如富-勒所言,将导致受害人的合同损失转嫁给人,从而加重人的负担。再次,合理的信赖必然包含了合理的预见,当缔约人花费的缔约成本超过可预见的履行利益,则说明该缔约人势必会遭受亏本,此项亏本则与人的缔约过失并无必然联系。总之,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旨在避免使信赖人处于一种比假定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所处的状况更好的状况。

过失相抵原则

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是否还可要求相对方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受害人有过失可减轻赔偿余额或免除之;否定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规定,必须是信赖人善意无过失,如不具备该条件而受到损害,亦系咎由自取,法律自无须再予保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的受害人应当是善意的,但并不要求其必须无过失。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双方互有损害的各自赔偿对方的损失。

减损原则

对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减损原则同样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受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否定观点认为,减损原则区分的关键在于可避免与不可避免的损失,而信赖损害系业已发生的损失,无法避免,故不受制于减损原则。笔者认为,基于缔约过失类型的不断多样化,存在着缔约过失行为发生时信赖利益损害仍在继续的情形。如缔约人擅自终止谈判时,受害人应当终止其聘用的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以避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而发生的损失。

损益相抵原则

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得到的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如:缔约人口头承诺赠与对方一商铺三年的承租权,对方于是将自己原有店铺出租,又购买一些高档服装欲在缔约人承诺赠租的商铺出售服装,后遭被告反悔拒赠。此时,缔约人应承担的赔偿额应扣除对方出租其店铺的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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