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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保原则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日 桂林资深律师  Tags: 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违约责任的承保原则是怎样的

  张子维律师,桂林资深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

中途变更是指承揽合同签订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减等行为。如变更标的内容、改变定作物数量、质量、规格、设计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向承揽人承担违约,支付违约金;如果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充不足部分。

二、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

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三、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

1、定作物的领取

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①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办法的规定,以延付金额每日36的数额偿付给承揽人违约金,即:

应支付违约金=酬金总额x36x迟交天数。

②以酬金计算违约金数额,即:

应支付违约金=酬金总额x1‰x迟交天数。

2、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仍有余款,可以以定作人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权属定作人;如果变卖的价款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所受损失,承揽人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由定作人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五、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

1、不领取定作物

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

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的承保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承保承担原则

1、过错

过错,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过错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违约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

2、无过错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3、赔偿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

4、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违约在很大一部分情况下是合作双方协商之后定下的,并不是由一方决定的,一般的违约规定一方有过错才会承担违约,如果没过错,但是另一方有了损失,这方就不用承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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