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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对其损失的承诺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桂林资深律师  
   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诺赔偿,受损害方依承诺书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诺赔偿,受害方依其写下的承诺书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另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该近亲属承诺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赔偿的,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所负之债务发生了转移。受害方持该承诺书起诉该近亲属的,应当认定受害人同意债务从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其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条规定的合同之债的转移,应当同样适用于侵权之债的转移。因此,该债务转移合法有效,受害人以债权人身份起诉作为债务人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赔偿责任和赔偿全额可以独立于刑事诉讼确定的,可以先行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如果不能确定的,则须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第二,该近亲属承诺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失在嫌疑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时,由其负责赔偿的,应当认定该近亲属为该侵权之债提供了保证担保。这时,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所负之债为主债务,其近亲属提供的保证担保为从债务。因此,受害人不能只起诉保证人,犯罪嫌疑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受害人一般不能先于刑事诉讼仅就民事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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